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法律咨询热线:13912981105

法定继承

黄林奎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黄林奎
  • 联系手机:13912981105
  • 电子邮箱:huanglinkui@grandall.com.cn
  • 执业证号:13201200310106717
  • 所属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点击: 71

问: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答: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者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一方起诉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上一篇: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下一篇:没有了!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黄林奎 黄林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