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0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未遂,永久丧失继承权;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同样永久丧失;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若后续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需要注意的是,前两种情形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无宽恕可能;后三种情形属于相对丧失,悔改后可恢复。确认丧失继承权需通过法院诉讼认定,其他继承人无权私自剥夺。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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